经营者集中审查专项行动,促进监管能力提升的关键时机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旨在整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资源,针对监管基础能力、全链条监管质效、合规指导工作实效三大核心领域进行系统性加强。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此行动不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也是对提升公平竞争监管能力具有示范性价值的举措。

经营者集中指的是企业通过合并、股权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他企业控制权的行为。为了防止市场结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的并购必须事先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这一制度旨在防止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福利,同时也支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整合。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历了从摸索到成熟的演变。监管机构不断优化审查流程,尤其在平台经济、半导体、医药等关键领域处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2023年起,总局在北京、上海等五省市开展了委托审查试点,对简单案件实施属地化审理,并建立了“双二十”快审机制,显著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面对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加速整合和企业并购重组交易规模的扩大,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同比增长9.8%,面对半导体、新能源、医药、互联网平台等领域的重大并购,整体性、系统性、灵动性的监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今年,总局进一步扩大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覆盖范围,新增辽宁、浙江、四川三省承担简易案件审查职责,并将部分非简易案件纳入地方受托范围。总局在成都举办的全国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工作座谈会,围绕审查标准、经济学分析方法及行业特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本次专项行动旨在推动反垄断监管从单一的“防垄断”向“促竞争、激活力”转变,以系统性、全链式的监管效能提升促进市场治理现代化,具有规范市场、激活主体、护航产业、完善治理的战略价值。通过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水平,可以有效避免“一家独大”“内卷式”竞争等无序竞争行为,引导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促使行业转向“拼内容、讲服务”,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专项行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统一,完成阶段性整治任务,巩固改革成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审查机构需从制度、能力、协同三个维度发力,完善专业化审查制度体系,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审查工作专业度,健全内外协同审查机制,贯通全周期闭环审查。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期待构建出一套高效、规范、灵动、普惠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持续完善反垄断监管体系,护航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